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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本站   日期:2012年06月07日 16:21  浏览次数:

1、住院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才能参加,大学生每人每年8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

2、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次,二级医院400/次,三级医院800/次。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分别为85%70%60%;急诊报销为50%;转诊外地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5%,使用进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20%

5、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6、参保居民参保满一年且第二年继续缴费的,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规定要求的,可提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申请。病种为:肾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脏器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癌症放化疗、肺源性心脏病和恶性肿瘤晚期术后化疗。门诊特定病进入统筹报销比例为60%

7、参保居民参保满一年且第二年继续缴费的,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要求的,可提出享受门诊慢性病申请。病种为:高血压三级极高危、冠心病合并急性心梗、脑血管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糖尿病合并心脏病、视网膜病变、肾病、肢端坏疽,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活动性结核、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分裂症、慢性白血病、癫痫病、帕金森氏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风湿性心脏病、肾功能不全、股骨头坏死、肝硬化、强直性脊柱炎。

8、未成年人(含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进入统筹报销比例为80%,年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9、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的参保大学生,参保期内发生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1100元,生育产前检查费由统筹基金支付100元。

1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超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75%进行赔付;转外就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在上述比例基础上降低5%进行赔付。

11、参保居民大额门诊(包括肾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疗、脏器移植后服用国产的抗排异药)医疗费用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不含起付标准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照10%进行比例赔付。

12、参保大学生在我市三甲定点医院就医其疾病不能诊治的,可经山医一院、山医二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市中心医院批准转诊到北京、上海、天津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就医。就医结束后需回转出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13、发生的医疗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

患者住院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医疗费用;

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所取得药品费用;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和相关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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