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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部分操作流程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日期:2013年11月06日 17:08  浏览次数:

各参保大学生: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通知》并政办发【201285号文件精神,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部分操作流程进行调整:

一、调整为参保大学生可同时享受多种门诊慢性病

参保大学生根据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可提出申请,每位参保大学生可申请一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经鉴定可同时享受多种相应的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定额病种调整为定点医院管理

1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额病种从20131月起,进行定点医院管理。(附: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名单)

2参保大学生不再受首诊医院限制,可到任意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提交认定申请。

三、调整门诊慢性病定额病种认定

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额病种调整为一年认定两次,参保大学生持《太原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进行初审;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再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6月、12月的5日前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中心与每年6月,12月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四、调整门诊慢性病定额病种医疗管理及结算方式

1、门诊慢性病患者到申报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由定点医院在《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认真填写参保患者就诊情况与开药情况,享受相关待遇。认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只能到申报医院享受待遇,原则上一年之内不能变更。

2、门诊慢性病患者在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时,使用的药品应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并且是治疗该种慢性病所必须的。

3、门诊慢性病患者不能提前结算次月费用,不得超出定额,余额可累计,可以追溯结算前几月费用,每年1225日前将所需药品及治疗费用结算完毕,跨年度不再结算。

4、当月有住院记录的门诊慢性病患者不能享受当月门诊慢性病待遇。

5、认定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原则上在同一定点医院按病种定额标准分别结算。

6、对特殊病种,门诊慢性患者须经申报医院同意可以到相关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回申报医院进行结算。

7、门诊慢性病定额病种由原先的按季报销调整为通过定点医院进行实时上传费用明细,实现即时结算,门诊慢性患者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

 

注:2011年发布的《有关参保大学生门诊慢性病》的内容同时作废。

                                                      太原理工大学医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

医院编号

医院名称

10000103

武警医院

10000227

山西煤炭中心医院

10000205

中铁十七局中心医院

10000201

太原市人民医院

10000210

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

10000105

山西省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10000202

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

10000104

太钢总院

10000431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

10000313

太原中西医结合医院

10000908

西山煤电集团总院

10000204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

10000302

万柏林区中心医院

10000207

太化职工医院

10000414

中化二建集团医院

10000225

古交市中心医院

10000906

西山煤电集团古交总医院

10000901

清徐县人民医院

10000903

阳曲县人民医院

10000904

娄烦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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