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即可享受产假98日+60日,共158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