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慢性门诊病申办程序
1、参保居民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携带申请病种所需材料(见附件4)于每年10月10—15日交到首诊医院(太原理工大学医院五层507室)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或《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鉴定表》。
2、对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发放《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
3、门诊慢性病患者持《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到首诊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享受相关待遇。
4、门诊慢性病一年认定一次
二、 慢性门诊病治疗原则及医疗管理
1、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时,使用的药品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并且是治疗该种门诊慢性疾病所必须的。
2、确定为门诊慢性病患者只能在选择的首诊医院进行治疗,一年之内不能变更。但对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患者须经首诊医院同意可以到相关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回首诊医院进行费用结算。
3、已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每年年底前太原理工大学医院进行复审。
三、 慢性门诊病结算方式
1、经认定符合前16种(见附件4)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可持首诊医院医师开具处方购药,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20%(乙类项目不再扣自付部分),其余部分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与首诊医院定额结算。
2、门诊慢性病患者死亡的季度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从死亡的下季度开始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3、当月有住院记录的门诊慢性病患者不能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4、门诊慢性病患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第四季度所需药品及治疗费用结算完毕。
5、门诊慢性病统筹最高支付将根据基金结余情况进行调整。
6、慢性白血病和血友病的患者,报销方式为每季度治疗结束后携《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鉴定表》及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到首诊医院报销,报销时每年承担一次起付线,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40%(乙类项目不再扣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
7、慢性白血病患者费用支付范围
(1)用药:
化疗药、升白细胞药、止吐药、消炎药、提高免疫力药、保肝药物。
(2)检查:
血常规、肝肾功能、免疫功能、胸片、心电图、B超、骨穿。
8、血友病患者费用支付范围
(1)用药:
凝血因子Ⅷ或冷沉淀(血友病甲);凝血酶原复合物(血友病乙)
(2)检查:凝血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