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住院报销
1、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参保职工可直接持《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以下简称诊疗手册)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报销。
2、急诊住院报销
(1)参保人员患危、重病时,可就近急诊抢救治疗,在本市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要在三日内将急诊证明转交给校医院五层504室王老师备案;在外地发生急诊的要在七日内将急诊证明转交给校医院五层504室王老师备案,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危重不能及时转入定点医院者,需办理延期转院审批。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费用,以及急救、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在非定点医院急诊后转入定点医院的,费用由个人全部垫付,待医疗终结后将有关资料(诊疗手册、IC卡、专用处方、收费票据、费用明细)交给校医院五层504室王老师。
B)在定点医院急诊后收入本院住院的,留观7日内的费用与住院费用连续计算,在定点医院结算。
3、转诊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需转院治疗的,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提出意见,经该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审核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紧急抢救需转院治疗时,可先转院,3日内补办有关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治疗的,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可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但本人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转院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定点转定点:按照上述要求办理手续,但要注意的是此种转院的住院费用是连续计算的,转出医院要按转院出院办理,转入医院要按转院入院办理(均需使用审批编号)。
(2)非定点转定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非急诊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急诊留观7日内的费用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全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自己持有关资料(诊疗手册、社会保障卡、专用处方、收费票据、费用明细等)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3)转外就医:按照上述要求办理转外手续,经批准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转往省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0%。待医疗终结后持有关资料(转外审批表、诊疗手册、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复印件、收费票据、费用明细等)于当月或次月的25—30日交给校医院五层504室王老师。
4、大额疾病门诊及住院报销
5、职工因公出差、长期居外人员易地安置人员住院报销
(1)长期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还可在当地就近选择三所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并注明医疗机构等级。填写《山西省省直管单位长期居外及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加盖异地定点医院、本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备案后方可享受待遇。一年后可变更一所异地的定点医院。
(2)职工因公出差期间住院的医疗费用(指已在医保办备案),由本人或委托人将医疗手册、社会保障卡、诊疗凭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收费票据、出院证)、诊断建议书于医疗终结后的当月或次月的25—30日送给校医院五层504室王老师。
(3)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和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当地个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由本人或委托人将诊疗手册、社会保障卡、诊疗凭证(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收费票据、出院证)、诊断建议书于医疗终结后的当月或次月的25—30号送给校医院五层504室王老师。
二、工伤住院报销
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委托人将以下材料于单月的25—30号送给校医院五层504室王老师。
所需材料:诊疗手册、工伤认定书、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
注:伤情严重者,可就近抢救治疗,但应及时告知医保办。伤情稳定后须转入省直定点医疗机构。
三、计划生育报销
1、生育备案
参保人员计划内怀孕后,需在临产前将以下材料送给校医院五层504室王老师。
所需材料:诊疗手册、街道办事处颁发的<<山西省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或B超报告单(注明妊娠周期并加盖医院章)。
2、生育医疗费用(指产前检查费)的报销
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自然分娩6个月之内、宫产8个月之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将以下材料于单月的25—30号送给校医院五层504室王老师。
所需材料:诊疗手册、出院证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报销
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二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将以下材料于单月的25—30号交给校医院五层504室王老师。
所需材料:诊疗手册、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费统一收据、费用明细、住院手术的还需提供出院证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注: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没有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男方单位申请备案报销(怀孕三月内到校医院504室备案)。
注:1、参保职工的社保卡管理及缴纳各项保险、公务员补助等已移交人事处社保科,校医院医保科只负责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住院费用的报销(不含离休人员)
2、2015年元月一日执行的《太原理工大学参保职工须知》同时废止
3、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校医院医保科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018976
上述内容从2017年元月1日起执行。
太原理工大学校医院
2017年2月27日